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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成为被淘汰的行业后,会有什么影响?

怎么下载imtoken苹果版 2023-05-23 07:28:55

作者

李泽民律师: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

韩武斌律师: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

关键词:虚拟货币“挖矿” 刑事合规

2022年1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即将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纳入淘汰范畴。(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决定(2019年版)》)

本次产业结构调整是2021年9月24日《关于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(以下简称9.24《通知》)第(七))项内容的延续) , 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……在加入前,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禁止投资。

之所以严禁虚拟货币“挖矿”,是因为“挖矿”活动煤炭消耗量大、碳排放硬度高,对实现煤炭消费、碳达峰、碳中和双管齐下影响很大。区域电力安全供应压力,缓解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;二是虚拟货币投机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滋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。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。

在上述节能减排、碳中和、保障金融秩序稳定、防范违法犯罪等生态目标的背景下,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在所难免。

然而挖矿虚拟货币图片,尽管严禁“挖矿”,但市场上始终存在大量“挖矿”项目,如“质押挖矿”、“流动性挖矿”等。

这就得想一想,禁止“挖矿”是否意味着任何形式的“挖矿”都不能在国外存在,是否所有外国实体也被禁止从事“挖矿”相关活动,个人是否也你不能投资“挖矿”,比如投资海外“挖矿”项目,更重要的是,从事“挖矿”会被视为犯罪吗?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成为淘汰类产业后,会带来哪些影响?

一、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一律严禁。

目前可能有这样一种认知,既然“挖矿”会消耗能源,影​​响碳中和,那么“挖矿”不消耗能源,不影响碳中和的项目是可以容忍的。

这种认知主要是由于目前的“挖矿”机制,大部分是通过计算机的估计能力(也称为“算力”)来进行的,而其隐含的底层区块链共识机制就是工作量证明。 (战俘)。, Proof-of-Work),在 POW 的共识机制下,每个参与“挖矿”的人,即“矿工”,必须使用一定的计算机设备在区块链上参与记账,然后获得相应的 Token 奖励。

并且由于 POW 机制下的“挖矿”,需要大量的电力来驱动电脑的各种设备,因此会消耗大量的电能。例如,以太坊和比特币是用主板和芯片“开采”的;奇亚币和菲尔币都是用硬盘“挖”出来的,等等。简而言之,电脑上的各种设备都可以“挖矿”,用什么设备“挖矿”取决于某种货币的算法,但只要启动设备,就会消耗电力资源,结果只会消耗资源。多少问题。

因此,为了解决能源消耗问题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共识机制不断变化,因此出现了权益证明机制(PoS,Proof-of-Stake)和委托权益证明机制(DPoS) 出现。权益证明机制下的共识机制与POW的最大区别在于,它不需要算力“挖矿”,也不需要化学设备“挖矿”。通过您持有的硬币数量和持续时间获得您自己的代币利润。

例如,股权共识机制下的“质押挖矿”、“流动性挖矿”成为热门“挖矿”项目。这两种“挖矿”都是通过投资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来获得虚拟货币。货币形成的月利率。

这类不通过“算力”、不需要投资化学采矿设备的“挖矿”项目,虽然不会导致能源消耗,但仍将面临各种金融风险,扰乱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,并催生违法犯罪活动,尤其是目前各类DeFi的“流动性挖矿”,因为与算力挖矿不同,算力挖矿背后没有资源消耗作为背书。形成的矿池是基于主流币的积累,没有明确的共识项目。逐渐成为“币换币”的币池,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和违法犯罪风险。

因此,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,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都将一律严禁。

二、严禁任何大型“挖矿”企业“挖矿”,但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都是盲区。

在严禁一切形式的“挖矿”项目之后,是否所有外国实体都禁止从事与“挖矿”相关的活动,个人投资“挖矿”是否可行?

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从9.24通知规定的内容中找到,并进一步分析谁是9.24通知严禁“挖矿”的主体。

综合分析9.24《通知》可以看出,目前“挖矿”的心态是严禁的。引导现有“挖矿”项目有序退出,严禁新增“挖矿”项目。A心态针对的是企业,包括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行业的企业,数据中心企业,大型“挖矿”企业。个人“挖矿”行为不提出具体要求。

既然《通知》针对的是大型“挖矿”企业,那么分散的个体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还能继续吗?

情况可能并非如此。只能说,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是目前监管的盲点。

因为从严禁虚拟货币炒作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,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“挖矿”,都会利用挖出的“矿”进行交易,只要是用于交易,就会产生金融风险. 因此,个人“挖矿”以及海外代理“挖矿”仍然受到监管。

三、 违反限制令的“挖矿”充其量是行政违法,并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

虽然不允许企业和个人“挖矿”,但个人或企业只要从事“挖矿”,不就是犯罪吗?例如,很多人认为在民法上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严禁“挖矿”,但“挖矿”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。非法经营罪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犯罪,但“挖矿”行为还没有达到以民事方式打击非法经营罪的程度。

而从现有的司法案件来看,没有一个是因为“挖矿”本身而被提起民事诉讼的。现有的“挖矿”民事犯罪多为“算力挖矿”的“虚拟矿机挖矿”项目,以及“矿机租赁”、“质押挖矿”项目。“拉人头”、“分级返现”的传销推广模式。

这些构成犯罪的所谓“挖矿”项目无外乎两种。一是虚拟货币以“矿机挖矿”的名义发行,或者没有真正的“矿机”和“矿场”。要么没有真正的区块链技术;要么 另一种是以“质押挖矿”和“流动性挖矿”为基础,通过存币产生利息,形成高利润、高回报的资金盘。尤其是目前被打破的DeFi“流动性挖矿”和带有质押机制的“挖矿”项目,项目方并没有将质押的虚拟货币用于项目本身,也没有在智能合约中写入质押机制。,

综上所述,在“挖矿”成为淘汰行业后,基于节能降耗、碳中和的生态目标,以及保障金融秩序稳定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,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将严禁任何挖矿,即使是不消耗能源的“挖矿”;在严禁“挖矿”的背景下,目前的主体是大型“挖矿”企业挖矿虚拟货币图片,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是个盲区,但最终会被严禁;如果违反“挖矿”,既不构成犯罪,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,最多是行政违法。所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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